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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限制养犬区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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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