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县乡人大代表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提出书面辞职。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