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和开发第二十条已废止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前款开垦耕地的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及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开垦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