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和开发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县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