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可责令限期登记或纠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