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第十条已废止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