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不得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授意、强令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