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本省在省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兴办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上述组织和公民有权抵制统计违法行为并进行检举或控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