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含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