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四条有效公民发现有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及尚未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均可向举报机构举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