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受理公民举报的机构是: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广东省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设立的举报机构(以下简称举报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