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八条已废止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核准:(一)经营中俄对应口岸和跨市(地)旅客运输、跨省货物运输及船舶管理业的,由省航务管理机构核准;(二)经营省内货物运输、市(地)内旅客运输(包括隶属不同市相邻县)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由市航务管理机构核准;(三)经营县(市)内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和渡船运输的,由所在县(市)航务管理机构核准;未设置航务管理机构的,由其上级航务管理机构核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