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路货物运输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禁运、限运、凭证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