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路货物运输第三十条已废止水路货物运输实行合同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运输合同。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公平竞争,不得垄断货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