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渡船应当停靠固定的地点,并指定专人指引车辆上、下渡船,合理分布车位。

渡船应当停靠符合旅客安全乘降要求的码头,保持良好的乘降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