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借、倒卖、涂改、伪造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