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路旅客运输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水路旅客运输,是指从事经营性的普通客船运输、高速客船运输和使用排筏及其他载客工具的运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