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十六条已废止从事非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向当地的航务管理机构办理船舶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