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取得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年度到原核准机构进行审验。审验的具体条件,由省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