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十五条已废止取得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年度到原核准机构进行审验。审验的具体条件,由省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