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十四条已废止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