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航务管理机构在接到申办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船舶管理业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