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