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十一条已废止水路运输业的经营人和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省航务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安全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证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