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涂改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涂改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