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储存、交易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