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参观、地质勘探以及采集标本、摄影、拍摄影视片、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外国人需要进入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