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其旅游景点、线路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