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进行保护管理。
(一)核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缓冲区内因工作确需进入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以及小种群树种回归等试验活动;
(三)实验区内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林下资源、林副产品开发等多种经营。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