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