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