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