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产品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