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