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