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