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该企业及其产品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