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