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查处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时,可以将产品送交被假冒的企业进行识别,被假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产品真伪的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