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没有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标准或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