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财政根据检查计划统一列支。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