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有计划进行。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逐级报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