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凡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等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从事专业性资产评估业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