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