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经鉴定的矿泉水水源生产纯净水等非矿泉水饮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