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