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