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