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