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者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矿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