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第四条
有效
矿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或者污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回到全文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