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鉴定、开采、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