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鉴定矿泉水,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由专家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委员会由地质矿产、水利、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