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工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